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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297-2号

(1)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戴建炯、黄璐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戴建炯,黄璐芳,方建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97-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戴建炯,无业。

被执行人:黄璐芳,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方建明,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329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9日10时起至2015年12月30日10时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方建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世纪名苑22幢18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2)第089**号]买受人孙叶(公民身份证号:××)以27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方建明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世纪名苑22幢18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2)第089**号]归买受人孙叶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叶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孙叶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