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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34号

刘朝收、高福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朝收,高福鑫,莫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34号申请人刘朝收,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高福鑫,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莫秀清,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朝收与被申请人高福鑫、莫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高福鑫、莫秀清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现金1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9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高福鑫、莫秀清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