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更88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88号罪犯杨光辉,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温瓯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财产刑,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辉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至2023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