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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598号

原告周继民与被告毛树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周继民,毛树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598号原告周继民,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毛树岐,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建筑公司退休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民与被告毛树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继民于2016年7月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民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继民负担。

审判员  杨家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