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598号原告周继民,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毛树岐,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建筑公司退休员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民与被告毛树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继民于2016年7月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民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继民负担。
审判员 杨家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