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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00014号

陈莉、胡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莉,胡建明,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0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明,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审

被告:程刚,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上诉人陈莉与被上诉人胡建明、原审被告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陈莉以本案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陈莉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瑞芳

审 判 员  江啸啸

代理

审判员  郑 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晓岚?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