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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22号

南平市建阳区国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杜军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国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杜军伟,徐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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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22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国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志伟,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军伟。被告杜军伟,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徐美珍,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省永康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国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杜军伟、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房产[证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8625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房产[证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86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仲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虞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