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3刑初13号公诉机关洪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兵,男,1972年7月30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1996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被告人曾加兴,男,1973年10月30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被告人余亚林,绰号“幺弟”,男,1978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剑,男,1988年6月2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兵、曾加兴、余亚林、陈剑赌博罪一案,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蓉、被告人李正兵、曾加兴、余亚林、陈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正兵、余亚林、陈剑商量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0月12日,李正兵、余亚林、陈剑组织人员到洪雅县洪川镇观澜城邦小区“观景茶楼”二楼666号包间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三人从中抽头渔利20100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曾加兴加入其中,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10月13日四人共抽头渔利20800元。2015年10月14日四人组织人员在“观景茶楼”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挡获参赌人员十余人,缴获赌资七万余元。综上,李正兵、曾加兴、余亚林、陈剑聚众赌博,抽头渔利40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兵、曾加兴、余亚林、陈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兵、曾加兴、余亚林、陈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正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正兵、余亚林、曾加兴、陈剑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正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加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余亚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四被告人违法所得40900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永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