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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财保16号

简德群、旷天钧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0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简德群,旷天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财保16号申请人简德群,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旷天钧,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人简德群因与被申请人旷天钧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旷天钧在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应收工程款人民币318000元予以冻结,简德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商业用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简德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旷天钧在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318000元。冻结期间两年,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冻结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支取、转移等。

二、对简德群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两年,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