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541-2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浩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叶军,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永清,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平娜,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浩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永清、平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泌法民执字第541号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姜丽君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