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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541-2号

泌阳县浩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平娜、何永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泌阳县浩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永清,平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541-2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浩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叶军,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永清,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平娜,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浩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永清、平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泌法民执字第541号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姜丽君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