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37号原告深圳市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官田社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7528-8。法定代表人,叶燕辉。委托代理人,张瑞利,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工业区羊台山工业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8999494。法定代表人,周黄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源益达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被告天辉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4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苑广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