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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2511号

黄圆圆与周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圆圆,周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511号

申请执行人:黄圆圆。

被执行人:周晓。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黄圆圆与被执行人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465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7465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黄圆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晓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251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圆圆发现被执行人周晓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