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06-4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华,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统超,长宁县硐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强,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华与被执行人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薛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强在长宁县硐底镇人民政府有代管绩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薛强在长宁县硐底镇人民政府代管绩效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彬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长执字第606-4号长宁县硐底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执行人侯建华与被执行人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606-4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薛强在长宁县硐底镇人民政府代管绩效工资收入元。附:1、(2015)长执字第606-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开户银行: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都支行。户名:长宁县人民法院帐号:88150120066553319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本院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96号邮编:644300联系人:陈彬联系电话:(0831)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