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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399号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屯信用社与李永、张红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屯信用社,李永,张红韫,马立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99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屯信用社,地址:玉田县林头屯乡。

法定代表人:唐福群,系主任职务。被告李永,男,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红韫,男,1979年9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马立兴,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屯信用社与被告李永、张红韫、马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屯信用社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永、张红韫、马立兴329658.37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头屯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永、张红韫、马立兴的银行存款329658.37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桑秀青

审 判 员  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园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