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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财保4号

李毅、洪雅县宏秀万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毅,洪雅县宏秀万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财保4号申请人李毅,男,出生于1967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洪雅县宏秀万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下正街33号。法定代表人叶宗良。

申请人李毅因与被申请人洪雅县宏秀万山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洪雅县宏秀万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洪雅支行的账户(22×××98)和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88×××22,88×××34)中的存款在60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毅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洪雅县宏秀万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洪雅支行的账户(22×××98)和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88×××22,88×××34)中的存款在60万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代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