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水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邑信用社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滇源镇白邑村东鱼路**。
负责人:李勇,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杰勋,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生,住,住云南省嵩明县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鹏飞,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茅祖平,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被告:杨飞燕,女,汉族,1976年4月3日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被告:苏会全,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
被告:茅春鸿,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邑信用社诉被告茅祖平、杨飞燕、苏会全、茅春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邑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邑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邑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元淳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