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方孔强。
委托代理人:叶民珍,(特别授权)。
被告:方国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孔强与被告方国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孔强负担。
审判员 严文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