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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99号

方孔强、方国荣生命权与方国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方孔强,方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方孔强。

委托代理人:叶民珍,(特别授权)。

被告:方国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孔强与被告方国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孔强负担。

审判员  严文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紫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