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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336号

黄贵阳与林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贵阳,林炜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36号申请执行人黄贵阳,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炜,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贵阳与被执行人林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林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贵阳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没有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黄贵阳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