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鸥海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爱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007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阮爱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爱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爱根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阮爱根(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9的存款人民币1877540.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