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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430号

宁波鸥海钢铁有限公司、阮爱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鸥海钢铁有限公司,阮爱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鸥海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爱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商初字第007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阮爱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爱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爱根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阮爱根(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9的存款人民币1877540.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