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嵊黄执民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军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嵊商初字第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军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军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军槐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军槐(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8的存款人民币4010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财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荣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