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鲁玉兰,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银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鲁玉兰与被执行人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北民大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4643元,承担利息1917元,承担诉讼费1052元,计976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一、双方商定以上欠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已付20000元);
二、余款93989元由被执行人自2016年2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6995元;余款46994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三、在此基础上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
四、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或者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直至付清为止的全部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原判决所确定的履行金额及履行期限进行变更,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的履行期限过长,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方
审判员 敖 敏
审判员 强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静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