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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9号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9号

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68080172-4。

负责人:古宏俊,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开城镇,组织机构代码15370856-0。

法定代表人:伍开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72元,共计10725元,由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海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