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327号原告李松,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慧,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松诉被告何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松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松负担。
审判员 杨锐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