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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327号

李松与何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松,何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327号原告李松,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慧,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松诉被告何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松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7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松负担。

审判员  杨锐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