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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03052号

刘永春与王宗贵、王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永春,王宗贵,王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刘永春,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王宗贵,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王永清,男,194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春与被告王宗贵、王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12日10时在本院临邛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并向原告刘永春送达了传票。现原告刘永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刘永春负担。

审判员  陈晓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力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