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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852-2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少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52-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少真,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少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