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潭执字第1154号粟正之、郭德兵:我院在执行粟正之申请执行郭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郭德兵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粟正之32000元、司法救助金30000元,共计6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搜索“”
粟正之与郭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潭执字第1154号粟正之、郭德兵:我院在执行粟正之申请执行郭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郭德兵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粟正之32000元、司法救助金30000元,共计6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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