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02号
原告:杭州余杭江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廖长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磊,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凡,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3楼301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江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江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杭州余杭江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高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