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执保23号

谭胜利、于学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胜利,于学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23号申请人谭胜利,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于学江,男,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谭胜利与被申请人于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学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K×××××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雷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