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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48号

张伟与吴道忠、山西宇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吴道忠,山西宇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平,晋中金胜液压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张伟,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吴道忠,男,195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山西宇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太路民营大厦304/307室。法定代表人吴道忠。被告张晋平,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晋中金胜液压件厂,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南谷村村西口。法定代表人张晋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吴道忠、山西宇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平、晋中金胜液压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伟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道忠、山西宇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平、晋中金胜液压件厂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愿承担因保全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道忠、山西宇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平、晋中金胜液压件厂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两年;原告相应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赵吉太

审判员  张永亮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