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执民字第1351-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何英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何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3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城壶山下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3307231000550。

法定代表人:毛晓平。被执行人何英,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何英(2015)金武执民字第1351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英所有的坐座于武义县城鸿基花园M幢第6层161室房产(武字第201100054号,武国用2011字第000134号)进行拍卖,现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而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特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寿溪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