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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70号

麻毫与夏成忠、戴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麻毫,夏成忠,戴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670号原告麻毫,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裴俊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成忠,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戴秀琴,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麻毫与被告夏成忠、戴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新健

审 判 员  叶 岚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