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刘纯鹏,男,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格尔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干部。
被执行人:韩孝龙,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格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孝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孝龙存款101150元及执行费1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