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5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琦莉,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委托代理人唐立华,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建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再审申请人文琦莉因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文琦莉申请再审称,文琦莉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二审裁定在没有查明基本案情和资金去向以及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情况下,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直接裁定剥夺受害人所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文琦莉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的规定,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虽然由文琦莉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唐建军账号,但该借款实是文琦莉与秦晖签订借款合同,秦晖将一辆思铂睿轿车作为质押物,又出具借条,该借贷关系涉及诈骗案正在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一审裁定驳回文琦莉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文琦莉的上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文琦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文琦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玉玲
审 判 员 黄碧辉
代理
审判员 黄文臻二○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志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