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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342号

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娥,易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342号

被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0层B2座。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长占、李星汉,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娥,女,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易顺敏,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娥、易顺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2元,减半收取3201元由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