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1342号
被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0层B2座。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长占、李星汉,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娥,女,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易顺敏,女,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娥、易顺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2元,减半收取3201元由原告云南百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