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03号原告王慧。被告尹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与被告尹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慧负担。
审 判 长 王继萍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