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3508号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汝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5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汝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11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汝文(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汝文(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汝文(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汝文(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70770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