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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825号

全贞顺与韩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全贞顺,女,1956年2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韩相春,男,1958年2月18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全贞顺与被执行人韩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相春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相春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延吉市新世纪16楼1633号,位于延吉市人民路51号,160033,产权证号为538506,建筑面积为56.63平方米房屋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韩相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延执字第1825-2号执行裁定进行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明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