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95号
申请执行人:张轩亮。
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二兵,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轩亮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好工资支付方式,申请执行人张轩亮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