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2748号
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雅园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成,男,30岁,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雅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淑玲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毅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