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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2748号

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2748号

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雅园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成,男,30岁,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雅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夏金和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金和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淑玲

人民陪审员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薛彩霞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毅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