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45号

崔飞与胡爱国、胡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飞,胡爱国,胡一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45号

原告:崔飞,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张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爱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胡一凡,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飞诉被告胡爱国、胡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崔飞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债务人李玉梅价值214115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债务人李玉梅银行存款214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崔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巩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