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45号
原告:崔飞,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张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爱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胡一凡,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飞诉被告胡爱国、胡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崔飞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债务人李玉梅价值214115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债务人李玉梅银行存款214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崔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巩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