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山东万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宗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