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1141号
原告:浙江圣松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功能区(武义县航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廷根。
被告:徐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松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圣松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松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圣松热交换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美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