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622号
原告:福建集成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和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7379-7。
法定代表人:黄文集。
委托代理人:朱志龙,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品言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西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8533704-6。
法定代表人:徐金玉。
被告:陈育星,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集成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品言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集成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集成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忠楚
代理
审判员 舒 旋
代理
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