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73号原告郑红雁,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梁辛庄人,现住。原告李德春,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梁辛庄人,现住。被告李媛媛,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吴好庄村人,现住。被告郑佳佳,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梁辛庄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雁、李德春诉被告李媛媛、郑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雁、李德春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媛媛、郑佳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雁、李德春撤回对被告李媛媛、郑佳佳的���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郑红雁、李德春承担。代
审判员 张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