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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73号

郑红雁、李德春等与李媛媛、郑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红雁,李德春,李媛媛,郑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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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73号原告郑红雁,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梁辛庄人,现住。原告李德春,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梁辛庄人,现住。被告李媛媛,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吴好庄村人,现住。被告郑佳佳,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梁辛庄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雁、李德春诉被告李媛媛、郑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雁、李德春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媛媛、郑佳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雁、李德春撤回对被告李媛媛、郑佳佳的���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郑红雁、李德春承担。代

审判员  张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