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71号
原告:李正淑,女性,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刘双军,男性,50岁,汉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淑与刘双军被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淑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淑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正淑负担。
审判员 黄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