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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271号

原告李正淑诉被告刘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正淑,刘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71号

原告:李正淑,女性,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刘双军,男性,50岁,汉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淑与刘双军被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正淑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淑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正淑负担。

审判员  黄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