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9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海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赤璧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赤璧市。2015年1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海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海军在其位于本县的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张某,4、雷某,刘某1、宋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宋海军在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动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4、雷某,刘某1、宋某1、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经过、检查笔录、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海军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法制,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海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国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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