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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180号

马维峰与谢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维峰,谢云云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峰,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榆林市佳县人。被执行人谢云云,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0日,榆林市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云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账号,并继续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