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吕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吕某飞,男,汉族。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第三人王某富,男,汉族。第三人某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吕某某,吕某飞,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第三人王某富和某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2015)紫民初00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申诉称,2015年11月25日,周某某前往紫阳县人民法院参加庭审,途径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约5·6公里处时遇到他人发生重大交通死亡事故,堵车40多分钟,当时与主审法官叶某某联系,请求延迟一小时开庭,但没有被批准。当周某某赶到紫阳县人民法院时,已是10点过5分,该案最终被裁定以自动撤诉处理。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现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反映在上述地点和上述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周某某迟延到庭以及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也是事实。但是从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背后绕道0·86公里和对面绕道约两公里可通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某某申诉称因交通事故堵车而导致开庭迟到的理由虽然无事实依据,但是迟到并不是拒不到庭,因此,(2015)紫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周某某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紫阳县人民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樊富全
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
人民陪审员 王安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