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安执字第70号

丁亚彬与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亚彬,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安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丁亚彬,男。被执行人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兴安矿至峻德矿铁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福林,职务煤矿矿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38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鹏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丁亚彬赔偿款104,16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煤矿被政府整合关闭,无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赔偿款。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3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守华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李 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