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881号原告杨祥华,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阚洪茜,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王瑞海,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祥华诉被告阚洪茜、被告王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华撤回对被告阚洪茜、被告王瑞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0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纪新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