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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871-2号

陈中华与韦金翠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中华,韦金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7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中华。被执行人韦金翠。申请执行人陈中华与被执行人韦金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沈吉太助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来自